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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乐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1-23 13:56 文字:【 】【 】【
    摘要: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游乐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游乐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1 景区游乐项目负责人或承包单位在经营中不能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1.2 营运前应作好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游乐设施必须建立营运记录、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明确责任。

      1.3 游乐活动开始前,必须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具体指导游客正确参与游乐项目,对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项目的游客,工作人员须警告、劝阻,以避免发生意外。

      1.4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在游客参与游乐项目的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游客的状态,随时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及时纠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1.5 游客通行路线及室内项目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室内项目要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每年应组织两次消防演练。

      1.6 游乐项目的管理或承包单位要保持自己工作区域的整洁卫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堆积杂物等有碍景区形象的行为,建筑物、项目器械、护栏、广告牌每年需刷漆、更新,至少保持八成新的程度。

      1.8 工作人员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打牌、喝酒等景区内规章制度所不允许的各类行为,否则,按景区处罚条例处罚。

      1.9 项目承包单位在自主经营的情况下,必须守法经营,不得搞不正当竞争,对游客必须售票经营,明码标价,不得随意上浮或下调票价,共同维护、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

      1.10 所有项目建设、迁移,房屋、商亭建设须经景区审核,统一材料、尺寸等,对外宣传稿件须经景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1.11 游乐项目管理或承包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应服从景区的统一管理,并有义务共同维护景区的安全秩序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1 为了确保游乐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安全和良好秩序,提高设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5 所有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大型检修,对隐患及时修理排除,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2.6 所有设施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系统维修检查,对周、月维修计划进行总结并记录在案,排除各种故障。

      以上要求,各项目管理或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检查内容要详细记录,以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安全性。

      3.1 新购进的游乐设施必须有生产厂家的相关证明(包括厂家生产资格证、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到当地质检局领取注册登记表。

      3.2 一般游乐设施,到当地局、县区特种设备质检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表;锅炉压力容器类设备,到市级质检部门注册登记;陀螺类、滑索类游乐设备需在省质检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3 办理好注册登记后,在质检部门领取特种设备施工备案表和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单,认真填写该表的内容并上报。

      3.4 得到质检部门的认证后方可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及特种设备安装、调试。

      4.1 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结构、工作性能,设备原理、用途,操作方式及基本维修保养规则,了解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4.2 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精神集中,按操作程序进行并随时观察设施运行情况,严禁擅离职守,严禁酒后及身体不适者操作。

      4.3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安全第一,每日营业前必须对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根据天气条件决定营业与否并试运行两次(手动、自动各一次),一切正常后方可迎接游客。

      4.6 游乐设施运转结束后,关掉电源总开关,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发现问题立即报检修人员紧急维修,如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停止使用,待故障安全排除后方可再次投入运营。

      4.8 认真填写每日运行记录,如进行了维修,必须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日后检查。详细填写日检、周检、月检及年度大型检修情况。

      5.1.4 游览车司机负责游览车的驾驶及验票工作。必须提前上班,打扫车辆卫生,检查车况,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5.1.5 游客乘车时,司机应请游客出示车票,验票后请游客坐稳后方可开车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5.1.6 下班时,游览车司机应将车辆打扫干净,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充电。

      5.2.4 上班前30分钟,船务员提前打扫码头卫生,擦洗船只,检查油箱油量及游船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做好准备工作。

      5.2.5 游客租用游船时,船务人员应先检票,并按景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租船和救生工作。

      5.2.6 下班时,船务人员应将游船擦洗干净,检查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将游船绑好,固定在码头岸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结合市人民公园管理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景区《游乐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辖范围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其它游艺机(设施)正常运转,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景区用于经营目的的大型游乐设施 、游艺机(设施),及其辅助设备设施选型、采购、安装及调试、验收、使用管理、检验、维修及报废、故障与事故、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3.1游乐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游乐设备的安全使用。

      3.2各游乐设备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游乐设备经营业主)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3.3主要负责人、设备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运营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游乐设施安全工作。

      3.4为更好地落实游乐设施安全职责,本单位将游乐设施年度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形成安全任务指标分解表,并与各个相关经营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4.1.1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本单位建立了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岗位责任制度、作业服务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4.1.2每二年由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适用性审查,进行补充完善或修订,当国家出台新的或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时,及时予以修订。

      4.2.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设置物业保卫科作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4.2.2游乐设施运行部门设置兼职安全员(即承包经营业主、设备运营操作服务人员),加强游乐设施安全运营工作。

      4.3.1各游乐设施经营业主及操作服务人员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4.3.2负责游乐设施设备管理与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掌握游乐设施相关安全技术知识、本单位游乐设施安全性能和具体使用运行情况,并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操作或维修工作。

      4.3.3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该熟悉所作业的设备和设备操作或维护保养方法与环境,熟悉并严格执行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救援程序、方法和救援救护设备的使用。

      4.3.4对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包括具体设备操作、异常情况识别、故障排除、应急处理、救援、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实际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4.1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职能科室(物业保卫科)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游乐设施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留存备查。

      2、根据变化情况,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学习落实国家有关游乐设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

      3、听取汇报,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各部门关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年度安全指标完成情况,检验与维修计划执行情况,多发故障与重大故障处理情况,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安全大检查情况、救援演练情况,以及违反法规制度情况等),交流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4、提出、研究与分析游乐设施安全生产问题,特别是景区游乐设施难点、重点问题;

      5、提出解决办法,布置单位防范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工作,尤其重大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落实下步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任务、完成日期和进度指标;

      5.1.1物业保卫科按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计划(规划),做好选型设备技术资料的前期收集与分析工作,充分综合考虑所选设备的运行功能、安全技术性能、可靠性、可维护性等,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建议上报管理处,经批准后进行合同谈判与报批。

      5.1.2选择游乐设施时,应认真考察制造厂和安装单位时,其必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符合所采购设备的级别、设备型式与设备类型,且在有效期内的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许可资格;

      5.1.3所采购游乐设施应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具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所采购设备的级别、设备型式与设备类型应在报告覆盖范围内。

      5.1.4按照制造厂家或设计单位提供的地基技术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或有关土建数据),选好场地,与基础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基础验收标准等,并在基础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好基建关,及时处理和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基础施工质量,检查督促基础施工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1.5基础验收时,基础建设单位应提供基础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如有隐蔽工程)、材质检验报告、有关检验或监理部门检验检测报告合格报告。必要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地质或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地基承载力报告。需要预压的基础,应预压合格,并有预压沉降记录。

      5.1.6认真检查基础施工质量,基础不应有影响游乐设施正常运行的不均匀沉陷、倾斜、开裂和松动等异常现象。重要设备基础应当进行二次灌浆,灌浆层应当密实平整。有积水现象的,应有有效的排水措施。

      5.2.1游乐设施到达现场后,物业保卫科会同安装单位相关人员,一起开箱检查设备,按发货清单对所采购地游乐设施、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等进行清点验收,并对验收记录共同签字。当发现供货产品与合同不符,与其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不符,缺少零部件或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游乐设施制造厂家进行沟通。

      5.2.2对随同装箱的产品出厂技术资料齐全完整性进行确认。随机出厂文件应符合《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3规定。自检维护记录表样所包含的项目与内容应符合《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日、月、年检方面的自检要求,并加入符合该台设备安全特点和具体质量特性的个性化自检要求。

      5.2.3游乐设施安装(包括移地重新安装)、改造、大修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十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将施工告知手续复印留存,未经办理施工告知手续,不得进行施工。

      5.2.4为确保施工质量,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或工艺(包括结构与机械件组对装配、焊接、热处理、电气设备安装等),并提供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和焊接工艺规程(现场焊接的),以及检验检测方案。施工方案和检验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按照其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以及对于高大复杂的游乐设施,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5.2.5施工过程中,应对其施工方案、检验检测方案,以及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为施工告知手续中的备案人员,现场工作的焊工、探伤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以确保施工质量,以及设备设施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5.2.6现场多次返修的重要受力部件(部位)和重要焊缝,以及受力结构的长度、厚度不符合要求,结构变形或尺寸偏差较大,产生严重应力集中或造成受力情况严重削弱的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详细定位记载,在实物上做出定位标识,以便于设备投用后的检验与维修保养。

      5.2.7设备安装结束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前提下,由厂家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运行调试,制造厂应保证全部实现合同约定的游乐设施运行功能,并做好设备调试记录。调试记录应能清晰完整地记录各种故障发生的频次,在全部故障中的比率,解决故障的方法等,以便操作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设备常见故障维护方法,提前准备备品备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等。人民公园管理处物业保卫科参加运行调试与试运行,监督运行调试情况。

      5.2.8载荷试验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参数最大值,在空载、满载和偏载工况下各自运行一段合理的时间(次数),以达到验证设备运行功能和安全性能的目的。可能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进行满载试验,至少应连续运行不少于80个工作循环。载荷试验应做好记录,试验记录应包括试验载荷的实际重量、满载运行时的实测运行参数、各类载荷试验(空载、满载、偏载等)的时间、次数、故障与处理等内容。

      5.2.9运行试验过程中和运行试验后,由物业保卫科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主要受力结构(部件)、关键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试验后的设备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

      5.2.10施工与调试结束后,物业保卫科在确认所有辅助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栅栏、检修或救援通道、高空平台等)全部符合安全要求后,督促施工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验收检验,并与施工单位一同参与检验机构实施的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检验机构的检验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5.3.1施工全部结束后,物业保卫科与施工单位正式进行设备施工资料移交,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移交记录。

      5.3.2进行施工资料移交。移交的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各项施工检验试验与调试记录;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单、标准机电产品合格证书、无损探伤报告、测厚与硬度测试报告、热处理报告等);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合格证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等,现场施工检验试验与调试记录、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完整、真实。移交资料还应包括制造厂提供的随机出厂文件。

      5.3.3物业保卫科建立设备卡片、台帐和设备档案,进行设备档案编号、标识,并由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管理。

      6.1游乐设施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正式投用。

      6.2每台设备要配备足够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设备操作要实行定人定机,以便其熟悉设备性能,能够辨别异常情况,保障运行安全。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调动。对于多人操作的游乐设施,必须实行组长制,由组长负责。

      6.3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熟悉并严格遵守本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服务人员守则》,合理使用设备并做好运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详实可靠,能够反映出操作具体情况,以及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与问题,对于游乐设施运行中的异常情况、一般故障,应在运行记录中详细记载。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避免设备人为损坏和破坏性使用设备。

      6.4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相应的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做好日检与试运行记录。日检项目按照《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和本设备的《日检表》内容执行,并详细准确记载。检查确认设备完好以后,方能试车。每次至少进行三次以上空转试车,试车时设备无任何故障。严禁在未经日检和试车合格的前提下向游客开放设备。

      6.5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压杠、安全带、座舱锁紧装置等安全装置逐一检查确认,安全压杠有空行程,安全带破损(带扣不牢固),锁紧装置失效,或其它安全装置有问题的坐位(座舱),未经修复前,不得乘坐游客。

      6.6操作和服务人员在设备运行中要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在设备运行中密切观察震动、摇晃、声音、温度等变化情况。当发现异常情况、较大故障和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运营部门和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物业保卫科报告,采取疏散游客措施。必要时,应启动应急救援专案。

      6.7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作为制约手段,物业保卫科建立巡检制度,在设备对外开放时段,安排了解设备结构和性能的专职人员按其责任区域对运行设备进行每天不少于两次的巡检,及时掌握运营中设备的工作情况,监督操作人员按正常程序操作设备。当巡检人员发现设备运营中存在影响安全隐患或异常运行情况,应立即停车并及时向科室主管汇报,督促相关责任人员查清异常部位及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将情况填写在设备巡检记录表中。

      6.8为明确重点,便于分级管理,提高效率,本单位游乐设施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和一般性故障。重大故障报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处理,较大故障报物业保卫科批准、指导处理,一般性故障由游乐设备业主自行处理。重大故障、较大故障和一般性故障的划分详见《维修保养制度》。

      6.9当设备运行中发生重大故障、较大故障,或某类一般性故障经常发生时,设备经营业主应认真分析,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定期归纳汇总,采取有针对性的维修改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故障发生原因。在故障或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并彻底消除前,不得擅自进行修理,或重新投入使用。

      6.10定期对所有游乐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于重点设备或列为存在隐患设备,采用适用监测技术或方法,实行运行状态重点监控,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6.11当气候发生异常变化,可能对游乐设施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时,操作人员应依据《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处理。当需要暂停设备运行的,要报相应负责人员批准。再次运行前,维修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接待游客。

      6.12操作和服务人员交接班时,要求清楚、详尽、准确、迅速,交接应按照交接记录规定内容进行。对于存有争议疑问的地方,交接双方应在交接记录备注栏写明并签字,重大问题或争议要及时向运营部门负责人报告。

      6.13乘客须知应符合规定的内容要求,产品铭牌原始信息清晰,无损毁。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必须放置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不得占用游客通道。悬挂固定要稳妥牢固并随时检查悬挂点。园内正在进行施工的现场区域和物品堆放处须加围栏,设置警示牌,禁止游客入内,以防意外的发生。

      6.14十堰市人民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物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应对游乐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尤其在重要节庆活动前和节日期间,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操作与维护情况、游乐设施安全可靠性情况、救护手段与应急措施、安全标志等。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7.1.1人民公园管理处设备日常检验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半年检、年检、特殊检验。物业保卫科负责组织实施日检、周检、月检、半年检,年检、特殊检验由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实施。

      7.1.2日检、周检、月检、半年检、年检项目由物业保卫科根据游乐设施具体特点确定,检验项目(方案)应是单台个性化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2)包括每台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的日检、周检、月检、半年检、年检项目内容;

      (3)根据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产生的质量差错(重大几何偏差、返修部件部位等),使用磨损变异情况,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事故后的修理情况(部件、部位),有针对性地后续不断增加检验项目;

      (4)检验对象既包括游乐设施主机,同时包含辅助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栅栏、检修或救援通道、高空平台等)、电气与控制系统、备用电源、紧急救援设备设施、外围设施、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等。

      7.1.3游乐项目经营业主在进行设备自检时,应当根据以前自检情况,事先确定检验的部件、部位,当发现缺陷时,扩大检验比例,再发现问题,100%检验。

      7.1.5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自检计划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因运行收入等原因延期或不开展月检和年检。

      7.2.1游乐设备经营业主必须对游乐设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对游乐设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维修保养。

      7.2.2游乐设施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具备维护游乐设施专项技能(如焊接、电气、仪器仪表、机械),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所承担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7.2.3游乐设施维修分为预防性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两类,为了确保游乐设施安全,应定期开展游乐设施的预防性检修及保养工作(换易损件、换油等),开展预防性停机检修。

      7.2.4每年12月底前,游乐设备经营业主应提出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计划、购置备品备件及易消耗品计划等,维护保养计划应与自检计划、大修改造计划相结合,或制定包含这些工作内容的统一计划,报物业保卫科审批后执行。

      7.2.5维护保养时,维护保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单为《维修保养制度》和各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由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或由签约维保单位)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

      7.2.6游乐设施经营业主所开展的维护保养,限于除大修和改造以外的修理活动。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在维护保养过程中不得更换、更改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必须更改时,应按照人民公园管理处大修改造程序进行。

      7.2.7为确保维护保养计划的`顺利实施,备品备件及易耗品应提前购置,重大节日前要备好急用备品备件,尤其要提前做好进口设备的备品备件管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国产化备品备件的替代方案,做好选购与储存准备。

      7.2.8游乐设备经营业主应为自检人员和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准备必要的自检与维修所需仪器设备与工具,建立仪器设备与工具台帐,定期进行校验。

      7.3.1所有投入营运的游乐设施应严格执行定期年检,应具有有效的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检验合格报告。

      7.3.2在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人民公园管理处向湖北省特检院提出设备定期检验申请。

      7.3.3在申报定期检验前,设备维修保养人员(或签约维保单位)已经按照自检计划和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了年度自检,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维护保养合格,自检记录完整详实,签字齐全。

      7.3.4接到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的通知后,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如相关资料,拆卸拆除需要检验的重要部件(重要轴)和妨碍检验的部件与装饰物,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形式试验载荷(需要载荷试验的),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7.3.5检验时,相关人员应当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对高空或其他危险作业情况设立专人监护。

      7.3.6检验结束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尽早获取检验报告,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如有问题的,按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检,或将整改合格资料传递给检验机构。

      8.1.1重大修理是指需要通过更换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重要轴,变更安全装置(安全压杠、制动装置、止逆装置)功能、及对主控制系统进行重大调整或更换,或采用焊接方式对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安全装置进行较大程度的修理,但设备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未产生变更的情况。

      8.1.2改造指改变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如高度、高差、曲率等)或主要控制系统,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性能、参数、受力状况或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大修和改造主要分为预防性大修、技术改造,定期检验不合格需要进行大修改造,整机或关键零部件超过使用寿命进行的大修改造,以及当发生重大故障需要对设备进行大修或改造等多种情况)

      8.2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如故障不属于大修或改造范围,按照故障分级管理原则,由设备部或维修班组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一般性修理应由上一级单位实施验收,较大故障维修后,还应由物业保卫科进行检查验收并试运转合格。故障修理记录、受力部件检测和更换记录、油品更换记录、试车运行和验收记录等应归入设备档案。

      8.3当设备需要大修或改造时,由游乐设备业主向物业保卫科提出大修或改造方案申请,经人民公园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必须委托原设备制造厂进行大修或改造。

      8.4游乐设备 的任何改造应由原制造厂家重新整体设计或部分设计,经湖北省特检院审查通过后实施,改造后经其型式试验和验收检验合格方可。任何大修或改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外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

      8.5大修或改造要求与程序应按本制度第5条和《维修保养制度》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8.6大修或改造后,如需要调整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相关内容(包括设计寿命重新确定等),由原设计单位重新给出。

      9.1各项游乐设施或游乐项目均必须有适合其特点的事故处理措施和紧急救援专案。人民公园管理处负责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单位游乐设施事故处理措施和紧急救援方案。

      9.2景区游乐设施运营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并保持适用的救护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9.3物业保卫科和游乐设备经营业主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工具,确保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工具处于良好状态。

      9.4物业保卫科负责组织游乐设备运营业主和相关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救援演习,验证考核在出现意外事故时,本单位能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演习情况应由物业保卫科、运营业主记录,存档备查。

      9.5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时,由本单位负责人启动公司应急救援专案。设备事故处理与紧急救援工作按照人民公园管理处《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应急援救预案》执行。

      10.1物业保卫科本负责安全事故管理,游乐设施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人民公园管理处,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2游乐设施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运营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十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0.3游乐设施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予以上报、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做好有关情况记录。事故发生后,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领导,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0.4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者要以法制裁。

      10.5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11.1游乐设施因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或修复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安全保障难度增大的,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由物业保卫科提出报告,报人民公园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11.2设备封存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11.3对报废后的游乐设施,不得再卖给其他经营单位作为游乐设施经营。其主要受力结构与受力机械部件、主要电器元件、安全装置与安全部件等也不得再用于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能对报废设备拆卸解体处理。

      12.1人民公园管理处物业保卫科负责建档建账、收集与保管、借阅管理、销毁等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设计文件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2.3游乐设施技术档案每年复查一次,应确保设备和台帐相符,设备技术档案完整、准确,无丢失与破损。

      13.1人民公园管理处景区游乐设施和其它特种设备接受湖北省、十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3.2人民公园管理处物业保卫科负责对游乐设施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自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13.3对于不遵守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据人民公园管理处相关制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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